公務員因公負傷,符合因公負傷條件的,享受因公負傷待遇,費用由國家承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三條公務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第八十四條任何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和保險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其所在單位支付工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