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規定事假不能超過20天。每年休20天以上不帶薪年休假;
2.請假超過20天且未按規定扣除工資的員工,不再享受當年年休假。
3.員工在事假期間沒有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原則上,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事假期間的勞動報酬。事假以天或小時為單位。員工可以請事假,但必須說明真實原因,並經用人單位同意履行請假手續。
年假:
(1)工作時間滿1不滿5年的,年休假3天;
(2)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期為7天;
(3)工作滿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年休假期限為10天;
(4)工作滿20年以上不滿30年的,年休假期限為15天;
綜上,每年事假不得超過20天,所以壹年最多20天。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除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文章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年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未征得勞動者同意安排年休假或者為勞動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年休假天數日工資的300%,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