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有房屋拆遷協議應由承租人簽署:
(1)房屋拆遷時,有權與被拆遷人協商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被拆遷人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首要條件。壹般來說,誰擁有房屋,誰就有權處分涉及自己財產權的行為。所以,對於產權房來說,壹旦房屋被拆遷,有權與拆遷人協商並簽訂補償協議的是產權人。被拆遷房屋屬於公租房時,誰有權利與被拆遷人協商簽訂合同?
(2)租賃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和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公租房被拆遷,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房屋內其他居民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待遇,但無權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3)現實生活中,因公租房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是因承租人有權簽訂合同,私自處置被拆遷房屋或想據為己有而引起的。公房租賃權實際上是居住權的體現,可以轉化為財產權。享有房屋居住權的人,應當享有因該房屋而產生的壹定份額的財產權利。認為承租人是房屋唯壹所有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產權的誤解。
2.“空掛戶”壹般不享有權益:公房租賃是社會歷史遺留的產物,也是壹種社會福利性的住房安置方式。承租人出租房屋後,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與承租人壹樣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 * *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租賃。
法律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完整司法解釋》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以產權調換的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由拆遷人以特定位置和用途的房屋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獲得補償安置房的,應予支持。
拆遷人要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