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行政主體具有以下三個特征: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的區別。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壹定行政任務的組織的區別。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承擔因其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體現,也是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要條件。只要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活動,就必然有行政主體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法律義務;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設立的其他行政機關享有壹定的行政權力,其設立人承擔無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行為的行政法律義務;被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撤銷的其他行政機關享有壹定的行政權力,撤銷人應當承擔被撤銷前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行為的行政法律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 *行政行為有嚴重、明顯違法情形,如實施者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沒有行政處罰依據或者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該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