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租房後,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按規定帶到社區警務室登記。不得偽造或假冒他人出租房屋。
2.個人不得出租但多人輪流居住或私自留宿,不得在出租的房屋內進行違法活動。如男女非法同居、賣淫、賭博、銷贓、窩藏贓物、偽造假貨等。
3.嚴禁在租賃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槍支、彈藥、有毒、放射性危險品。
4.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5.集體或者單位出租房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綜上所述,租房時,要按照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同時要明確租房人的租房動機。
法律依據: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壹)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應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並申領暫住證;(三)將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職業或主要收入來源、服務等基本信息向公安派出所登記備案;(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五)定期檢查出租房屋的安全,及時發現和消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停止房屋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七)出租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