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以下三種情況,男方可以向女方索要已經給付的彩禮:
(1).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男方因支付彩禮生活困難。
新娘不得退還彩禮:
(1).雙方未登記結婚但同居兩年以上。
(2)雙方未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不滿兩年,但已懷有子女的。
(3)女方接受的彩禮用於生活費。
結婚壹年後新娘提出離婚是否應該返還彩禮?
結婚壹年的女方提出離婚,壹般不需要返還彩禮。
符合下列情形的,離婚時當事人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1).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未共同生活的;
(2)男方婚前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法院壹般不支持離婚返還彩禮。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況,但不代表彩禮會全額返還。
人民法院在決定確定返還數額時,壹般會根據雙方生活年限長短、是否有子女、財產用途、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過錯大小等因素確定返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付款而導致付款人生活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重要的是:結婚三年後離婚壹般不需要返還彩禮。彩禮壹般在婚前支付,屬於女方或其父母的財產與男方無關,但離婚涉及以下情況時需要返還:1。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付款給付款人帶來困難。
法律依據: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