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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三年離婚需要退彩禮嗎?

結婚三年,離婚壹般不退彩禮。在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彩禮的規定主要是基於返還彩禮等規範政策,使彩禮更加人性化,防止農村家庭因彩禮返貧,並沒有禁止收受彩禮的強制性規定。

滿足以下三種情況,男方可以向女方索要已經給付的彩禮:

(1).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男方因支付彩禮生活困難。

新娘不得退還彩禮:

(1).雙方未登記結婚但同居兩年以上。

(2)雙方未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不滿兩年,但已懷有子女的。

(3)女方接受的彩禮用於生活費。

結婚壹年後新娘提出離婚是否應該返還彩禮?

結婚壹年的女方提出離婚,壹般不需要返還彩禮。

符合下列情形的,離婚時當事人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1).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未共同生活的;

(2)男方婚前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法院壹般不支持離婚返還彩禮。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況,但不代表彩禮會全額返還。

人民法院在決定確定返還數額時,壹般會根據雙方生活年限長短、是否有子女、財產用途、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過錯大小等因素確定返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付款而導致付款人生活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重要的是:結婚三年後離婚壹般不需要返還彩禮。彩禮壹般在婚前支付,屬於女方或其父母的財產與男方無關,但離婚涉及以下情況時需要返還:1。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付款給付款人帶來困難。

法律依據: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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