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欺詐的定罪取決於以下情況:
1.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有欺詐行為,也構成詐騙罪,也要負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並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詐騙罪的客觀表現是以詐騙手段騙取大量公私財物。
2.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欺詐行為不知情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老板個人詐騙,詐騙情節與公司無關,是個人犯罪,與作為法人的組織無關。
在單位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有三種情況:
1.法人或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者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屬於法人或者單位的,屬於單位合同詐騙;冒充法人或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者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事後不追認的,屬於個人合同詐騙。
2.法人或者單位組織內部的自然人在職責範圍內以法人或者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所得違法所得歸法人或者單位所有的,為法人或者單位合同詐騙;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非職務行為或無權行為,事後未經法人或單位追認,屬於個人合同詐騙。
3.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單位授權範圍內以法人或者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或者自然人無代理人以法人或者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經法人或者單位追認,犯罪所得歸法人或者單位所有;盜竊、冒用、偽造法人或者單位的公文、證件、印章,或者以被終止的法人或者單位的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的,屬於個人合同詐騙。對法人或單位的合同詐騙案件的處理,在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給予法人或單位必要的刑事處罰,並使其承擔行政、民事或經濟責任。因為這種犯罪是以法人或單位整體意誌為轉移而進行的活動,違法所得全部或基本歸法人或單位所有,所以對法人或單位進行處罰是合理的。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合同詐騙案件都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但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都作為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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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