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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制度的基本內容

公海和公海制度(壹)公海的法律概念是指除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和群島水域以外的所有海域。沒有壹個國家能夠有效地聲稱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於其主權之下。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包括沿海國家和內陸國。任何國家都不能聲稱自己對公海行使管轄權。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定義:“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壹國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壹個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內的壹切海域。”(2)公海法律制度,作為國際習慣法規則的公海自由原則,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礎。1982《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有六項自由,即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捕魚自由、建造人工島和設施自由、科學研究自由。公海自由並不意味著沒有限制或公海處於無法無天的狀態。在公海自由原則的基礎上,國際社會形成了壹套公海制度,包括:1,導航系統。任何國家的船只都可以懸掛國旗,在公海上自由航行。任何國家不得阻撓他國船舶在公海合法航行。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必須在壹個國家註冊並懸掛其國旗。註冊國被稱為船的國籍國或船旗國。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必須而且只能懸掛壹個國家的國旗。如果他們懸掛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航行,或者為了方便而更換國旗,則可視為無國籍船舶。船旗國應與船舶有真正的聯系,並向根據其國內法註冊並懸掛其國旗的船舶簽發船舶註冊文件。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公海上對其他國家的公民、船舶、設施或環境造成的損害,應與有關國家合作進行調查;還應指示船長按照國際規則救助船舶碰撞、海難及其他相關情況。2.捕魚系統。所有國家都有其公民在公海捕魚的權利,而在捕魚時,應根據有關條約和協定,遵守其在種類、數量、方法和區域方面的義務。目前,除UNCLOS外,此類條約主要是雙邊、區域或就某壹物種締結的條約。例如《北太平洋海豹保護措施公約》、《捕鯨管理公約》和《捕撈和養護公海資源公約》。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系統。所有國家都有權在公海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在鋪設法制教育網時,不應影響其他國家鋪設的電纜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維護。鋪設海底電纜、管道造成他國電纜、管道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人工島的建設和科學研究。各國有權在公海建造人工島或設施。此類設施的安裝應符合國際法的其他規則,包括不得安裝在航道上,且安裝應符合相關國際標準。這種人工設施不具有自然島嶼的地位,但可以在其周圍劃定寬度不超過500米的安全區。所有國家都享有在公海進行科學研究的自由。研究活動應遵守UNCLOS或其他國際法規則,並考慮到其他國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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