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法性審查: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是國家法律。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1)被審核方:三證,特許經營,要求對方有相應的資質和證照。
(2)審查註冊資本:對方有沒有承包能力?對方承擔責任的能力如何?
(3)審查經營範圍:是否超出對方經營範圍。
2.目標:法律對目標有什麽特殊規定嗎?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其他。
3.合同簽訂形式取決於合同是否需要通過招標、拍賣等特殊方式訂立,特別是壹些建設工程合同、土地出讓合同、政府采購等可能涉及特殊的、原始的簽訂方式。
(二)合規檢查:檢查合同內容和程序是否符合公司內部規定;如果集團對重大業務、重大流程有內部管理規定,法務人員要註意審查合同的合規性,要像熟悉法律法規壹樣熟悉企業內部制度。
(3)實務審查:審查合同各方面的實際可操作性,以符合實際要求。
1,目標
(1)約定的要求要詳細明確,針對的對象要具體,比如房屋銷售、食品衛生檢疫等。
(2)如果合同的標的是貨物買賣,必須寫明貨物的名稱、品牌、計量單位和價格。
(3)如果合同的目的是提供服務,必須明確說明服務的質量、標準或效果要求。否則壹旦產生糾紛,往往會導致“合同約定不清”的情況。
2.數量:是否具體。關心單位是否明確。
3.質量:
(1)質量標準,具體可行。
(2)驗收方式、雙方出具的書面驗收材料等。
(3)質量保證,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保證。審查合同標的物是否符合各項國家標準(產品質量、衛生防疫等。).這種點評主要是幫助企業從表面上了解對方產品的質量。企業不能只相信對方提供的各種證照、證書,而應通過電話咨詢、委托非現場審查或實地考察等方式,根據對方提供的相關證明進行實際審核。
4.價格或報酬:金額用文字規範,支付期限明確。逾期履行的後果。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1)時限和地點是否明確、公平、合理?
(2)履行方式必須具有可操作性。
(3)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術開發等根據實際情況約定。
6.違約責任:要對潛在的糾紛進行全面的預測,考察違約責任與潛在的違約是否對應,是否切實可行。
7.解決爭議的方法。是否有約定,約定是否有利於己方。由於中國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在其他條款上妥協,獲得強有力的管轄權協議,往往更好。
以上都是關於如何給公司法務部門做好合同的審核。公司法務部門要做好審核,首先要對公司業務有所了解,其次要仔細搜索合同,最後要從不同方面仔細審核合同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以保護公司權益,爭取最大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壹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所稱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