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八條虛報註冊資本罪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註冊資本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不報。
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
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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