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凍結是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裁定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前有效。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保全裁定。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訴前保全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等。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期限屆滿後,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申請後,方可繼續查封財產,否則自動解除。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除保全措施:1。財產保全的理由和條件不存在或者情況發生變化。例如,被申請人已自願將申請人請求的標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護措施後,被申請人自行履行了義務;又如,申請人放棄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2.被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保全措施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該擔保能夠滿足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解除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3.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0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訴前保全是壹種臨時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當不失時機地與被申請人解決民事糾紛。不能解決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也不撤銷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解除財產保全,避免被申請人因保全時間過長而擴大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第三十條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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