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霾天氣過後,企業排汙造成的水汙染也引起了大家的關註。2012年2月下旬至3月,環境保護部組織京津冀等6省(市)環保廳(局)對華北平原工業企業進行排查,發現55家企業使用滲井、滲坑或無防滲措施的溝坑排放、運輸或儲存汙水。
根據《2010中國環境狀況公報》,我國地下水質量不容樂觀,水質優良-良好-良好的監測點共1759個,占全部監測點的42.8%,水質較差-極差的監測點共2351個,占全部監測點的57.2%。這種情況還在惡化。根據國土資源部近年來的調查,40%城市的地下水質量正在惡化。
在水質不斷惡化的同時,企業的排汙現狀並沒有停止,而且愈演愈烈。為什麽公司敢這麽大膽?首先,中國的立法不完善。我國規範地下排汙的法律主要是《水汙染防治法》,其中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通過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或者傾倒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於幾百萬上千萬的汙水處理設備來說,分量不言而喻。在法律規定下,企業仍然敢將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直接排入地下。根本原因是現實中法治意識薄弱,無法觸及企業主的根本利益。不難理解他們的絕望。
立法不完善,法治薄弱只是問題的表象。在執法過程中,環保部門的單槍匹馬讓執法力度大打折扣。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內部多個部門的配合,弱勢的環保部門很難獨力解決所有問題。在政府內部,司法的介入將補齊環保部門的“短板”。
紫金礦業2010汙染事件中,如果依據《水汙染防治法》進行處罰,只能按照水汙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司法部門介入後,可以依據刑法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追究相關責任人,可以突破行政處罰30%的門檻,按照實際損害情況對責任人進行罰款。可見,司法部門的有效介入,有利於增強環保監管的威懾力。
企業肆無忌憚排汙的另壹個重要原因是我國維權機制不健全,尤其是“公益訴訟”制度不完善。如果國內公益訴訟比較完善,任何壹個遭受惡劣空氣汙染和水體侵害的公民個人,都可以直接以公益訴訟的名義向相關企業要求維權,向法院起訴行政不作為,相信對企業是壹種威懾。
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的公益訴訟制度已經相當完善和成熟。而我國目前並沒有真正實行這壹制度,公益訴訟目前在我國也只是壹種理論。而且在我國,公益訴訟的實施受到諸多限制,難以填補環境監管的漏洞。公民或社會組織為原告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少之又少。
環境無限透支,地下水的更新和自凈非常緩慢。壹旦被汙染,其造成的環境和生態損害往往長期難以逆轉,人最終會成為環境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