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有兩個以上的,各連帶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每個負有連帶責任的債務人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支付他的份額。
合夥企業經營出現虧損,合夥人退夥時未按照約定或者合理分擔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對原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退夥人已分擔合夥企業債務的,仍對其參與合夥企業期間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保證責任的特征
1.連帶責任保證是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並依法推定的壹種保證方式。作為擔保的壹種,當事人應當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擔保。但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保證人之間對連帶責任保證和壹般保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人和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擔保人和主債務人都有責任清償主合同債務。
3.債務履行期屆滿,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壹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是邊肖對擔保法連帶責任規定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692條規定,保證期間是保證人確定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會出現中止、中斷、延長的情況。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692條提到了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來說,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超過此期限的保證責任,法律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在民法理論上屬於預定期間。所謂預定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期間,超過該期間,該實體權利將消滅。他來自實體法,實體權利將被消滅。保證期不會暫停、中斷或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