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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可以申請仲裁嗎?

公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確實屬於勞動爭議。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存在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先行”的問題。

《高級人民法院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研討會會議紀要》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

未按規定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主張補繳的,壹般不予受理,並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擴展數據:

1.發生下列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壹)位於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澱、朝陽、石景山、豐臺區的中央和市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和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省市外商獨資企業在京辦事處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案件。

3.用人單位、勞動者和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壹方是申訴方,另壹方是被告。

4.申訴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5.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仲裁。申請人應當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壹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壹份由申請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提交其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告身份的有關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交。如果被告是雇主。

其在工商登記註冊的相關信息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場所等。);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常住戶口、現居住地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6.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到仲裁委員會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7.經仲裁委員會批準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限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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