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區分單位受賄和個人受賄
單位負責人既可以代表單位行賄,也可以以單位名義為個人目的行賄。定義要點:
(1)用途不同。自然人行賄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位行賄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2)興趣不同。行賄取得的非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是自然人行賄;屬於單位的,是單位的賄賂。
(3)實施主體不同。單位受賄的主體是單位,自然人受賄的主體是自然人。雖然單位受賄也是通過特定自然人進行的,但都是在單位意誌的支配下進行的。
(4)給付財產的名稱和程序不同。在單位行賄壹般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以單位名義實施,在自然人行賄由個人決定,以個人名義實施。
二、行賄罪的最新立案標準是什麽?
個人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3萬元。
根據《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a)向三人以上行賄;
(二)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晉升或者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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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第393條
單位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受賄所得非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