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對言語暴力立案,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來判斷。在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通常遵循“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但同時也需要考慮被害人權益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
如果言語暴力已經到了犯罪的程度,比如侮辱、誹謗等罪名,而且情節嚴重,那麽公安機關就有可能立案偵查。在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包括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但如果言語暴力尚未構成犯罪,或者情節輕微,那麽公安機關可以不直接立案。但這並不意味著受害者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學校、家庭和其他社會單位應當承擔教育和監管責任,引導和教育未成年人,防止其再次實施語言暴力。
此外,受語言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應及時尋求心理援助和支持,減輕其心理和精神負擔。
總而言之:
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對言語暴力立案,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來判斷。行為構成犯罪且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不構成犯罪或者情節輕微的,雖然不會直接立案,但社會和家庭仍然應當承擔教育引導未成年人的責任。同時,應向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和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39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11條規定: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結合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犯罪預防對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