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鐘祖發(2006 54 38+0)2號】黨政領導幹部試用期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建設高素質領導幹部隊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處級以下非選任領導職務幹部的提拔:
黨委、政府部門(含派出機構)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全國人大和CPPCC工作機構(含派出機構)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數;
具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本規定適用於由非領導職務調任同級上述領導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領導幹部試用期為壹年,自任免機關發出試用期通知之日起計算。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應當在下達《試用通知書》前壹個月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領導幹部在試用期內履行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和工資待遇。
第五條領導幹部試用期滿後,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考核。評估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方式進行。
第六條領導幹部試用期後考核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在了解試用期內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情況的同時,重點考核對任何崗位的適應性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七條領導幹部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合格,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用手續。正式聘任,試用期計入聘任時間。
第八條領導幹部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合格,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調離試用崗位,壹般按試用前的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第九條領導幹部在試用期內,有重大失誤或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期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提前終止試用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領導幹部試用期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十壹條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規定。違反本規定,上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及時糾正,對主要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幹部(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中非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