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的客體是偽造署名的他人作品、圖書、音像制品和美術作品。所謂作品,是指人們用以表達思想感情的文學、藝術、科學等方面的智力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向公眾傳播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
(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