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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

第六十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如下:

1.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1.道路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按照實際違法行為處罰。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壹)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藏匿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壹款第二種情形的,不予減輕。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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