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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法律分析:本規定適用於交通部與其他部(委)聯合頒布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的違反道路運輸管理行為的處罰。為了規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托運人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依照本章各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違反營業執照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超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3000元至1000元罰款。

(三)客貨車輛無道路運輸證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或者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的,沒收無效道路運輸證,每輛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00元。

(四)營運車輛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營運的,每輛處以65438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65438元以上000元以下罰款。

(五)營運車輛超出道路運輸證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偽造或倒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處以5000元至65438元+00000元的罰款。按照本條第(壹)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對使用者進行處罰。

(七)以不正當手段從道路運輸機構騙取道路運輸證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購置營運車輛的,每輛車處以購置價款3%至5%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

(九)營運車輛所有人未按規定辦理營運轉移手續,繼續從事營運的,對原經營者處以1,000元罰款,對新經營者按照本條第(壹)項或者第(三)項處罰。

(十)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到道路運政機構辦理年檢手續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客貨運輸經營者持有的道路運輸證未加蓋有效年檢印章的,每逾期壹個月(不足壹個月按壹個月計),每輛車罰款100元,其他機動車每輛罰款1000元,但最高不超過1000元。

(十壹)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停業或者歇業手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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