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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簽完合同第二天就離職了嗎?

簽約後第二天辭職,屬於違約行為。如果簽約後不想在這家公司工作,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不能直接離職。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簽約後第二天辭職,屬於違約行為。如果簽約後不想在這家公司工作,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不能直接離職。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但是,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簽訂合同後第二天離職不屬於違約。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

(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2)非協商解除,而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第壹天簽完勞動合同第二天就可以辭職,但是離職前壹定要和用人單位協商好。通常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到了正式期需要提前壹個月告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或者有違規行為的,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23種。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23種情況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存在1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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