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法律角度,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有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兒童實施身體傷害,可能構成虐童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虐待被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罪,情節惡劣的,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從教育的角度來說,打孩子並不是壹種有效的教育方式。反而可能給孩子帶來心理創傷和身體傷害,影響孩子的生長發育。家長要通過溝通、引導、鼓勵的方式教育孩子,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
另外,輿論和道德觀念普遍認為打孩子是不可接受的。作為父母或監護人,應該為孩子樹立榜樣,而不是用暴力解決問題。
總而言之:
打自己的孩子是違法的,不僅違反了法律,也違反了家庭倫理道德規範。作為父母或監護人,我們應該尊重孩子的權利和尊嚴,通過合理的方式對孩子進行教育和引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0條規定:
虐待被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罪,是指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等被監護人或者看護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10條規定: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溺殺嬰兒和其他溺殺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