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簽訂勞動仲裁調解協議後不能反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壹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壹方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正當理由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間為中止期間。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總之,如果勞動仲裁調解書反悔,可以向法院申請上訴,但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