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討債

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討債

法律主觀性:

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債務的途徑有以下幾種:1。和解。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1、平等自願;2.遵守法律法規;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二,調解法。債權人不想傷害和平,結怨,迅速解決債務糾紛的,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第三,仲裁法。仲裁與終局制的仲裁或審裁合壹。與兩審終審的訴訟制度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糾紛的快速解決。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其副本。申請書應當詳細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事實和理由。仲裁解決債務糾紛具有很強的保密性,當事人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此外,申請仲裁的費用壹般低於提起訴訟的費用。第四,程序法。債務糾紛訴訟是壹種民事訴訟。對於壹些復雜的案件,對方當事人難以處理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難以解決的,債權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解決。五、支付令法的適用。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債務人在指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且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族企業,擁有家族財產;無法區分的,由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戶的債務,由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民的財產承擔;事實上,如果是由部分農民成員經營的,則由那些成員的財產承擔。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司法解釋第三條債務利息加倍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止;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相應債務的雙倍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轉移或者支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轉移、支取之日;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者以實物清償債務的,從交易裁定或者清償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變更被執行人財產價值的,以財產變更完成之日為準。生效法律文書中止或暫緩執行期間和再審中止執行期間,未經被執行人申請,不計算雙倍債務部分的利息。

  • 上一篇:如何進行正確的市場調查
  • 下一篇:新會計制度下,中國企業是否只能采用壞賬準備法?可以用直接核銷法嗎?希望得到權威回答。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