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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歧視的法律幹預

現代社會,反對地域歧視也必須依靠法制。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為反對地區歧視、實現權利平等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但是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

在國際上,地域歧視有兩種形式:壹種是潛在的精神歧視,壹種是顯性的行為歧視。對於前者,法律是無能為力的,對於後者,法律也不是萬能的。聯合國等國際組織通過制定壹系列國際公約,簽署多邊協議,為消除地域歧視做出了努力,但現在效果並不明顯。壹些國家,尤其是超級大國,出於地緣政治原因歧視其他國家,將國內法強加於其他國家。面對這種明目張膽的地域歧視,國際社會幾乎束手無策。因此,要從根本上消除地區歧視,首先要建立平等的國際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秩序,確保每個地區的居民都能普遍享受人類文明的成果,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就壹個國家而言,法律應該有所作為,對抗地域歧視。在現代文明社會,每個國家都通過憲法確立了公民的平等權利,地域歧視從根本上說是壹種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行為。有些國家的民法中明確寫入了“反地域歧視”這壹條。除了憲法規定的公民平等權利,《民法通則》還規定了名譽權、榮譽權等具體民事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權。這些法律規範有助於公民在該地區受到嚴重歧視時,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人格尊嚴和其他公民權利。從程序法角度看,當面臨地域歧視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責任,消除各種地域歧視;也可以提起侵權訴訟,要求違法者承擔民事責任。

但從法律案例來看,如果壹個地區的居民認為自己的民事權利受到了損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另壹個地區的居民承擔民事責任,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把原被告之間“有利益關系”作為提起訴訟的基本條件。普遍存在的地域歧視無法通過具體的訴訟得到根治,絕大多數居民的利益也無法通過少數訴訟得到保護。

因此,要消除地區歧視,必須重塑我國的法律體系,為每個公民在平等原則的基礎上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法律條件,采取法律措施消除我國各地生產力發展的不平衡,建立平衡和諧的社會。具體來說,重塑中國的法律體系,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第壹,憲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同時,要以促進地方生產力均衡發展為目標,完善財稅法規,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確保壹個國家不同地區的貧富差距不再擴大。其次,應成立壹個非政府組織——“平權委”,對全國各地涉及地域歧視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進行認真清理,並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以確保公民的憲法和法律權利能夠得到落實。第三,修改我國民事訴訟法,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保障公民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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