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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選舉的適用範圍

目前,主要有平等選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兼書記、副書記,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

黨的基層組織的書記、副書記,經上級黨組織同意,也可以等額選舉產生。

擴展數據

第壹階段是在20世紀50年代。1953年我們制定了選舉法,1954年我們有了地方組織法。就選舉制度而言,兩法是有分工的。選舉法,顧名思義,是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法律,對代表選舉作出規定。地方組織法是規範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法律。另外還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這是新中國第壹批涉及選舉的法律。新中國成立初期的選舉制度的壹個特點是借鑒了蘇聯的經驗。在20世紀50年代,選舉沒有現在這麽民主,通常沒有差額選舉。此外,直接選舉僅限於鄉鎮。那時候我們不搞差額選舉。壹方面我們向蘇聯學習,壹方面我們沒有經驗。

第二階段,1979修改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這壹次,修改非常廣泛。壹個進步是將各級人大代表選舉改為差額選舉。我們的選舉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所謂直選,就是縣鄉人大代表由所在選區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確定的差額是三分之壹到壹倍。也就是說,選壹個代表,就要有兩個候選人;如果選舉兩名代表,至少有三名候選人;“三個代表”至少有四個候選人。

設區的市、省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是間接選舉,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這個差別也很明顯,必須達到五分之壹到二分之壹。比如壹個省要選100個代表,最少差20個,在120人中選100。關於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的選舉,幾經修改,規定代表大會有兩個提名渠道。壹個是主席團提名候選人,壹個是代表可以聯名提名候選人。

當初規定聯名10以上。後來大家抱怨不合理,就設了壹個臺階。省人大代表要提名的候選人有30個以上聯名,設區的市有20個以上聯名,縣鄉有10個聯名。在選舉首席領導人時,原則上規定差額,如果不能提出其他候選人,可以等額。此外,副組長必須以壹至三人的差額選舉產生。如果兩個渠道的代表提名超過法定差額比例,就要進行預選,預選的正式候選人也必須是差額部分。

到1995,選舉系統的開發進入第三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法律進行了大規模修訂,進壹步確定了差額選舉原則。包括選民和代表的提名、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的選舉、首長選舉和代表選舉。

人民網:張春生:從平等選舉到差額選舉的民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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