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壹審公訴案件,需要多久才能認罪宣判?判決應在受理後壹個月內宣布,但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在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什麽情況會耽誤刑事案件的審理?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三)因當事人申請回避,審判無法進行的。註意,當事人申請回避,不能進行審判的,有兩種情況:壹是指當事人不能在短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決定,審判活動無法進行;第二,申請回避的人應當回避,如有必要更換另壹人,可以延期審理。如何審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決定被告人認罪前,應當向被告人說明有關法律規定和認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確認被告人自願。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和辯護人。人民法院對本意見決定審理的案件,可以在開庭前宣讀文書。對於被告人當庭認罪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詢問被告人的意見,核實其是否自願認罪,是否知道認罪可能引起的法律後果。如果被告人自願認罪受審,具體審判方式可以簡化為:(1)被告人不能再供述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2)公訴人、辯護人和法官對被告人的訊問和詢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3)控辯雙方均可僅通過證據名稱和證明的事項對證據進行無異議的說明。合議庭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庭鑒定。合議庭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不同意的證據,或者控辯雙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質證。(4)控辯雙方主要就罪名的認定、量刑等爭議問題進行辯論。被告人認罪認罰,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被告人自願認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從輕處罰。目前還是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時間來操作,所以認罪後壹個月左右應該是可以判刑的。當然也不排除因為壹些特殊原因延期宣判。《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案件審理的具體期限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認罪的時候量刑的時間是有壹些規定的。法院審理案件要遵循審判規則,案件的審理時間壹般會在壹個月內宣判。並且在法律的相關規定中,法院對能夠坦白從寬的嫌疑人從輕處罰。拒絕承認錯誤的人受到更重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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