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導遊以威脅、恐嚇遊客的方式強迫遊客購物;
2.旅行社、導遊安排的購物場所不合法或者不對外開放的;
3.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4、旅行社、導遊安排購物場所銷售摻雜、摻假商品,以假亂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5、旅行社、導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記錄;
6、旅行社、導遊向購物經營者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7.購物場所經營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其次,當旅行社和導遊有上述行為時,遊客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雙方協商;如果導遊強迫遊客購物消費,遊客可以先和導遊所屬的旅行社協商。
2.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相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旅遊者投訴後,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相關調解組織應當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調解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
3.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七)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八)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