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依照漁業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炸魚、毒魚,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擅自捕撈國家規定禁止捕撈的珍貴水生動物,內陸水域罰款50元至5000元,海洋罰款500元至5萬元;
(二)敲(古)船作業的,罰款壹千元至五萬元;
(三)擅自使用魚鷹捕魚的,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四)擅自使用電捕魚的,在內陸水域罰款二百元至壹千元,在海洋罰款五百元至三千元;
(五)使用小於規定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處以五十元至壹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依照《漁業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壹條依照《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需要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內陸捕撈非機動漁船的,罰款五十元至壹百五十元;
(二)內河漁業機動船和海洋漁業非機動船,罰款壹百元至五百元;
(三)海洋漁業機動漁船,罰款二百元至二萬元。
第三十二條依照漁業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適用下列規定:
(壹)內陸漁業非機動漁船,罰款二十五元至五十元;
(二)內河漁業機動船和海洋漁業非機動船,罰款五十元至壹百元;
(三)海洋漁業機動漁船,罰款五十元至三千元;
(四)近海漁船擅自進入近海捕撈的,罰款三千元至二萬元。
第三十三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塗改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