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賣東西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
1.以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2.商業賄賂。
3.誤導性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6.條件交易行為。
7.違規有獎銷售。
8.損害競爭對手聲譽的行為。
9.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
10,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11.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
二、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經營者只要實施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和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並承擔被侵權經營者為調查該經營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行政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有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吊銷營業執照等。
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適用於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損失,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規定了經營者刑事責任的原則,具體刑事責任的確定應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三。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
(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根據法律可以知道,低價出售東西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