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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保險中物流與保險的法律關系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險可以分為物流貨物保險和物流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標的,是指保險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具體來說,物流貨物保險的客體是貨物的不動產利益,而物流責任保險的客體是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責任雖然可以體現為壹定數額的財產利益,但不以貨物本身為基礎。在實踐中,確認物流貨物保險和物流責任保險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對於認定第三方物流企業的法律責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1.物流貨物保險的特殊形式之壹: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兼職保險代理人。

根據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兼業代理人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在從事自營業務的同時,受保險人委托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壹般來說,保險兼業代理人都有壹定規模的與其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實踐中,很多傳統貨代、貨代、進出口代理都有“保險兼業代理牌照”,這些企業在向第三方物流企業轉型的過程中繼續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在此時的保險法律關系中,投保人是貨主的第壹或第二企業,保險人是保險公司。與物流貨物保險基本形式下的法律關系不同,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法律後果仍由保險公司承擔。

2.物流貨物保險的第二種特殊形式: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貨主的受托人。

這種形式的物流貨物保險起源於CIF、CIP等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委托賣方辦理運費保險的貿易方式。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相互委托辦理運費保險是很常見的。如前所述,在CFR貿易模式下,原本是由買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但在實際操作中,為了交易方便,買方往往在裝船的同時,委托賣方為其辦理貨物保險事務,於是就出現了CIF貿易模式。CIF貿易方式下存在兩種獨立的法律關系:第壹種是委托人(買方)與受托人(賣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第二種是以賣方為被保險人,買方(或其他保單背書持有人)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保險法律關系。

再者,實踐中出現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保險的做法。例如,當國際貨運代理向貨主提供出口清關和運輸安排等物流服務時,他們往往代表客戶投保。第三方物流企業與保險公司之間為了投保人利益的法律關系與保險經紀人的法律關系非常相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辦理保險存在兩種法律關系:第壹種是委托人(買方或賣方)與受托人(第三方)之間的合同關系,第二種是以第三方物流企業為被保險人,委托人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保險法律關系。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貨主的受托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法律後果應由貨主承擔。

綜上所述,只有投保了物流責任險,第三方物流企業才是保險關系中的被保險人。此時,第三方物流企業必須承擔保險合同的法律後果。此外,第三方物流企業在投保物流貨物保險時,並不是各種情況下的被保險人,包括貨主的直接保險、第三方物流企業及其受托人作為貨主的兼職代理保險,保險合同的法律後果不應由第三方物流企業承擔。澄清這壹點,對於認清物流保險實踐中的壹些誤區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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