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三人是什麽?
在民事訴訟中,參與訴訟的人被稱為“第三人”,因為他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全部或者部分獨立請求權的人,或者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對案件的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人。
第二,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參與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參與他人訴訟的人。第三人的參與也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也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當事人,屬於廣義的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要麽作為本案原被告的第三人,要麽協助壹方與另壹方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興趣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壹是原告與被告對訴訟標的有爭議,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第二,法院對這起訴訟的處理結果可能對第三方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四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第壹百四十六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