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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合同和抵押合同有什麽區別?

1999年8月,楊經人介紹,為籌集妻子住院醫藥費,將的六間平房典當。標準價20000元,預估值11,000元,標準年限1年。雙方簽訂了當票,約定“以後典當行辦理手續時,房屋歸典當行所有。”此外,雙方還簽訂了壹份關於典當的補充協議,約定:“典當交易後,先扣四個月的利息,每月利息700元。如果不按時支付利息,利息將加倍。如需繼續,應先贖回本息,再重新辦理典當手續。”隨後,雙方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根據補充協議的約定,典當行在交付保費時扣除了4個月的利息,實際支付原告17200元。原告又付了四個月的利息,還欠四個月的利息。此後的1年間,該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法定期限屆滿,楊因壹時未籌足資金,未申請贖回。很快,典當行通知楊房子已經賣完了(也就是不能贖回了)。籌足資金後,楊要求贖回,但典當行堅決不同意。雙方反復協商未能達成壹致。

為此,楊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幫助贖回被公布的房屋。

問:楊燦·劉武會回到房子裏去嗎?

答:典權是我國不動產固有的財產權。舊中國法律對典權有完善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司法實踐中壹直承認公民私有房屋的典權。典權是典當所有人支付典當價款,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不動產的權利。標準價壹般低於售價,在設定標準權時壹次性付清。典權期滿後,典當行有權退出典當行,取回典當物。若典當行逾期不贖回,則典當行歸典當行所有。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案中,雙方名義上簽訂了壹份當票,協議中多次使用“典當”壹詞,但實際上,從簽訂合同到發生糾紛期間,其中壹名典當人並未對房屋進行占有和使用。原告還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使用“標準貨幣”期間的利息。同時,本案雙方糾紛的性質不屬於房屋典當法律關系。相反,從本案事實來看,原告急需用錢,並願意支付利息,而被告只是想貸款、收利息,沒有占有、使用對方房屋並取得收益的目的和行為,因此屬於以房屋作為抵押物的借貸關系。本案雙方法律關系的實質是以房屋作為抵押物的借貸法律關系。因此,應當按照《擔保法》關於抵押的相關規定辦理。

據此,法院將本案認定為“抵押借款糾紛”,依法作出如下判決:(1)雙方訂立的合同認定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額應為17200元。(2)本案爭議房屋歸原告楊所有。楊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依法拍賣房屋,典當行可以從拍賣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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