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法定期限屆滿,楊因壹時未籌足資金,未申請贖回。很快,典當行通知楊房子已經賣完了(也就是不能贖回了)。籌足資金後,楊要求贖回,但典當行堅決不同意。雙方反復協商未能達成壹致。
為此,楊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幫助贖回被公布的房屋。
問:楊燦·劉武會回到房子裏去嗎?
答:典權是我國不動產固有的財產權。舊中國法律對典權有完善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司法實踐中壹直承認公民私有房屋的典權。典權是典當所有人支付典當價款,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不動產的權利。標準價壹般低於售價,在設定標準權時壹次性付清。典權期滿後,典當行有權退出典當行,取回典當物。若典當行逾期不贖回,則典當行歸典當行所有。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案中,雙方名義上簽訂了壹份當票,協議中多次使用“典當”壹詞,但實際上,從簽訂合同到發生糾紛期間,其中壹名典當人並未對房屋進行占有和使用。原告還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使用“標準貨幣”期間的利息。同時,本案雙方糾紛的性質不屬於房屋典當法律關系。相反,從本案事實來看,原告急需用錢,並願意支付利息,而被告只是想貸款、收利息,沒有占有、使用對方房屋並取得收益的目的和行為,因此屬於以房屋作為抵押物的借貸關系。本案雙方法律關系的實質是以房屋作為抵押物的借貸法律關系。因此,應當按照《擔保法》關於抵押的相關規定辦理。
據此,法院將本案認定為“抵押借款糾紛”,依法作出如下判決:(1)雙方訂立的合同認定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額應為17200元。(2)本案爭議房屋歸原告楊所有。楊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依法拍賣房屋,典當行可以從拍賣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