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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回收有哪些程序?

電池回收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按經營方式可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

1.回收鋰電池,需要先在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辦理《再生資源經營許可證》。

2.資質:具有環保部門批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嚴格執行無害化處置和三廢排放標準。

3.行業規範:鋰電池回收設備應符合《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通用要求》和《廢舊鋰離子電池幹粉回收技術規範》。4.回收拆解:廢舊鋰電池回收處理設備項目在拆解、回收分離、提取提純等方面滿足工業自動化生產的要求,符合標準化、自動化的工業發展趨勢。

電池回收是壹項回收活動,旨在減少作為城市固體廢物處置的電池數量。電池含有大量的重金屬和有毒化學物質,電池的處理方式和普通生活垃圾壹樣,引起了人們對土壤汙染和水汙染的擔憂。大多數類型的電池都可以回收。然而,有些電池比其他電池更容易回收,如鉛酸汽車電池(近90%回收)和紐扣電池(由於其化學物質的價值和毒性)。可充電的鎳鎘(Ni-Cd)、鎳氫(Ni-MH)、鋰離子(Li-ion)和鎳鋅(Ni-Zn)也可以回收。

法律依據

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

壹是引導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有序回收,保障人身安全,防止環境汙染,促進資源再生。

第二條本技術政策是指導性文件,旨在指導企業合理開展電動汽車用動力電池的設計、生產和回收,建立上下遊企業聯動的動力電池回收體系。

第三條本技術政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動力電池的設計、生產以及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終處置。本技術政策中提到的廢動力電池包括:

(壹)使用後剩余容量和充放電性能不能保證電動汽車正常行駛或者因其他原因拆卸後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2)報廢電動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3)梯級利用後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

上述廢動力電池包括廢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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