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
在電動車上安裝頂篷是違法的。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遮陽雨篷,改變了車輛的原有結構,導致車身加寬、增高,風阻增大,影響了車輛的穩定性、側距和駕駛員的視線。加裝雨傘或遮陽篷會改變非機動車的外形和大小,屬於非法改裝。
交警抓電動車的標準是什麽?
1.對能提供車輛來歷證明、符合國家標準但未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作出簡易處罰決定,處50元罰款。拒絕罰款的,依法扣留車輛;
2.持有摩托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扣12分,罰款200元。無摩托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予以拘留;
3.當事人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 *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七十壹條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1.5m,寬度不得超過車把0.15m,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輪,後端不得超過車身0.3m
(二)三輪車、人力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米,寬度不得超過0.2米,長度不得超過1米;
(3)畜力車高度距地面不超過2.5米,寬度距車身不超過0.2米,長度前端不超過軸,後端距車身不超過1米。
關於載人自行車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