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電主體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目錄電價向轉電區域內的租戶收取電費,不得在電費上收取其他費用。用電及設施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協商解決。
或者供電主體可以在按照政府規定的目錄電價向最終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通過電力分攤相關設施的用電和損耗,但供電主體向最終用戶收取的電費之和不得高於電網企業支付的電費。
根據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壹度高於當地電力局的電價標準1元,簽訂的合同電價無效。如果當地電力局超過規定金額收費,出租方可能違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之壹,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站、電力調度機構、供電企業秩序,致使生產、工作、業務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毆打、公開侮辱履行職責的用電檢查人員或者抄表員的;
(四)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電力企業職工違章指揮、違章調度或者不服從調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電力企業工作人員故意拖延電力設施搶修或者供電搶險救災,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電力企業的管理人員、用電檢查人員、抄表人員敲詐用戶,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其他電費。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十壹條國家實行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分類標準和分時方式由國務院確定。
對同壹電網中相同電壓等級、相同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相同的電價標準。
第三十八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獨立電網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地方投資的電力生產企業生產的電力屬於本省各地區形成的獨立電網或者自發自用,其電價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