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復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臨時許可他人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美術、攝影、電影以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
(十壹)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電影的權利,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文字轉換為另壹種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片斷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是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