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法益是人身活動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險犯,而是實實在在的犯罪。現實的自由主要包括身體在原地活動的自由、離開某個地方的自由和在原地活動的自由。根據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對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防止違法。但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借故不釋放,繼續拘留,或者故意超期拘留,則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公民向司法機關移交被通緝、越獄或正在被追捕的人,並在犯罪或實施犯罪後被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將被阻止。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不構成犯罪(將精神正常人或者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精神病人關押在精神病院的,屬於違法行為;明知精神病患者不再有危險,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而將其拘留,也是違法的。為了防止暴力醉漢危及他人生命或身體,對其身體進行約束並不構成犯罪。如果被害人基於真正的自由意誌委托或同意將自己置於特定的場所,那麽拘禁的非法性就會被防止。以欺騙手段剝奪他人自由的人,違背被害人的真實意思,侵犯其身體活動自由的,仍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
2.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或者壹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造成傷殘、死亡、精神障礙的;
5.有上述情形之壹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
6.司法人員非法拘留了壹個無辜的人。
綜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