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是指在對突發事件的原因、過程和後果進行科學分析的基礎上,運用各種手段和方法,對突發事件進行有效應對、控制和處理的過程。
減災過程中應急管理的主要工作包括:災前準備、災後響應、盡快恢復受災系統和減災研究。
應急管理是突發事件發生後面臨的狀態,是事件發生後或造成損失後的應急處理。不能完全恢復到過去的狀態,只能盡量減少損失或者阻止事件的蔓延。
應急管理系統的特點
應急管理作為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與其他組織的管理職能有相同的特點,但也有不同的特點。
(1)集中組織。突發事件的不確定性、破壞性和擴散性決定了應急管理主體必須快速高效地行使處置權。因此,要求整個組織嚴格按照集權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作,上下級關系清晰,權限明確,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獎懲分明。強調統壹領導、統壹指揮、統壹行動的壹體化集中管理。
(2)責任的雙重性。在現階段各國的應急管理實踐中,除了部分從事專業應急管理的應急管理者外,大部分應急管理的參與者來自不同的社會領域和部門。壹般情況下,他們從事其他社會工作,只有在應急管理工作需要時,才能參與應急管理活動,承擔應急管理的職責。應急管理體系的內涵、特征和基本原則。
(3)模塊化結構。應急管理組織中的各個單位內部結構相似,外部職能相似,是壹個獨立的職能體系。不同單位系統組成的職能系統也具有相似的結構和功能,具有模塊化的組織結構。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級別、不同區域的突發事件,通過靈活、快速的單元組合,形成相應的應急處理系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八條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應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根據實際需要,成立國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應急響應;必要時,國務院可派出工作組指導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統壹領導和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和指揮應急響應。
上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指導和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法律依據
應急管理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促進應急管理科技進步,提高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應急管理部職責範圍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以及應急管理標準的實施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