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壹定是壹種資源,能滿足人的需求,所以才算有價值。
(2)它必須具有壹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它的人無償占有和使用。
(3)它必須是可控的,這樣才能被出於某種目的需要它的人占有和使用。
在現代社會中,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事物很多,因此很難詳細說明法律關系對象的數量和類型,壹般包括以下幾類:
(1)客體:物權的客體。事物是能滿足人的需要,能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理實體或自然力。民法中的物雖然具有物理屬性,但不同於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求有支配性、存在性和功利性。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義。民事法律關系大多與物密切相關,有的以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擔保物權,有的以物為客體,但仍以物為利益,如交付物的買賣合同。
(2)行為:債權的客體(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客體,行為是指能夠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也稱為給付。行為主要是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因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為自己的利益進行給付,如交付貨物、完成工作等,而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財產或其他財產。
(3)智力成果:知識產權的客體(區分客體和載體)。智力成果是人們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包括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知識產權保護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載體,而是載體上的信息,載體本身屬於產權保護的對象。
(4)人格利益:人身權的客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