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的修訂歷史
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並於2005年4月6日正式實施。
根據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6部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改。
根據2019年4月23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八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電子簽名,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所含的用以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內容的數據。
第三條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文書、文件等文件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因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文件: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性或者類似方式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存儲的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電子簽名,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所含的用以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內容的數據。
第三條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文書、文件等文件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
當事人同意使用電子簽名或數據電文只是因為它是以電子簽名或數據電文的形式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