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檢查制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供應、持有和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為了加強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根據有關藥品管理法律的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種植、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管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並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對麻醉藥品的原藥用植物進行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導致麻醉藥品、藥用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壹)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二)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主要用於孕婦、兒童的;(三)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是假劣藥品的;(四)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造成人身傷害的;(五)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經處理後再犯的;(六)拒絕或者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或者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使用封存、扣押物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二十壹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理,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檢查制度。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供應、持有和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