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知處理情況:
1.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1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
4.貪汙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1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2條規定);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
5.遺棄罪(刑法第261條規定);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⒏案件。
本款規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有證據證明其已經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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