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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怎麽處罰?

毆打他人造成輕傷,屬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因為輕傷已經達到刑事犯罪的標準。公安機關立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未滿三年的,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與被害人協商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是最好的方式。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知處理情況:

1.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1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

4.貪汙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1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2條規定);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

5.遺棄罪(刑法第261條規定);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⒏案件。

本款規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有證據證明其已經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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