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洪澇、幹旱和沙塵暴,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NPC常務會發布實施。
水土保持是防止水土流失,保護、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提高土地生產力,建立良好生態環境的事業[5]。
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類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20世紀80年代以來,進入了小流域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的新階段。小流域是指由流域和出口斷面形成的相對較小的封閉集水區。最大的流域面積壹般不超過50平方公裏。每個小流域既是獨立的自然集水單元,又是發展農林牧生產的經濟單元,分布在主要河流的上遊。小流域是土壤侵蝕的壹個單元,土壤侵蝕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具有壹定的規律性。
2020年全國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治理13400平方公裏。
水土保持是壹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它有四個主要特點:
壹是科學性,涉及土壤、地質、林業、農業、水利、法律等多個學科。
二是區域性。由於自然條件和當地經濟水平、土地利用、社會條件和水土流失的差異,需要不同的手段。
三是綜合性,涉及財政、規劃、環保、農林、水利、國土資源、交通、建設、經貿、司法、公安等諸多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多方協調和各部門的支持。
第四,因為它的群眾性,所以必須依靠廣大群眾,動員千家萬戶治理千溝萬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於2006年6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於2010年2月2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壹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壹條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洪澇、幹旱和沙塵暴,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產,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類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止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第四條國家對水土保持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註重效益的方針。
第五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水土保持作為重要職責,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六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水土保持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