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條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壹)以展板、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發布的廣告;
(二)在車輛、水上漂浮物、升空裝置、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設置在地下鐵路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航站樓內外的廣告;廣告墻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查驗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確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申請登記條件後,向戶外廣告發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利用車輛等移動載體發布戶外廣告的登記申請,應當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在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查義務後,向車輛等移動載體使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
第九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
(三)戶外廣告發布場所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4)戶外廣告樣本。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委托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托方簽訂的發布戶外廣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
利用廣告形式、場所和設施發布戶外廣告,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的規定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發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經批準的廣告,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