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失去了生產經營權。
2、喪失了主張法律保護的權利。
3、喪失了最終救濟權。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並不意味著法人資格立即消滅,而只是停止了清算範圍以外的壹切活動。
吊銷營業執照會給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帶來壹定的限制。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並對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雖然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但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壹種行政處罰措施,其後果是強行剝奪公司法人的經營資格,從而喪失從事經營活動的能力,最終導致法人消滅。但是,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並不意味著法人立即被消滅。法人只是停止清算範圍以外的壹切活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企業自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成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法人消滅。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辦理註銷登記,其債權債務由主管機關或者清算組織清理。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虛報註冊資本,辦理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註冊資本5%以上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由登記主管機關收繳其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辦理註銷登記,其債權債務由主管機關或者清算組織清理。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虛報註冊資本登記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公司註冊資本5%以上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