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20%的,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超過20%的定金不屬於定金,不適用法律關於定金罰則的規定。
定金的數額原則上由當事人約定,但最高數額受《擔保法》限制,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根據司法解釋,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20%的,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很明顯就是限制繳納保證金的數額,將保證金的處罰限制在壹定限度內。
存款的法律要求是什麽?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所交換貨物的20%。存款金額不能定得太低或太高。定金數額過低,無法保證合同的履行;但如果定金數額定得過高,可能會使受諾人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高於其實際損失。司法實踐中,如果定金合同約定的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定金合同約定的定金數額可以降為主合同標的物的20%,這種定金合同當然不應認定為無效。即約定的定金中,超過20%的定金將被視為無效,20%作為定金數額。
由於定金罰則是壹把雙刃劍,如果合同定金的接受者對自己不是太有信心,那麽定金的比例就要適當降低,那麽合同定金的比例是多少呢?壹般來說,交付定金的比例是貨物總額的10%。
在當代社會,存款合同是為了保證雙方都能履行合同義務。需要提醒的是,定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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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86條
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20%。該比例是強制性的,雙方不得違反。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比例超過20%的,定金條款不全部無效,僅超過部分無效。比如雙方約定的定金比例為合同總價的25%,超過5%的部分無效。支付定金後,賣方開始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賣方履行協議後,買方付款,定金也算錢的壹部分。買方不履行約定,定金歸賣方,賣方不履行約定,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