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且在試用期內,需要
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所以對於主動辭職的,要註意查看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了辭呈。同時要求他們填寫離職申請表,經用人單位同意後才能辦理離職手續。這裏,應該是
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如果雇員在受雇期間因雇主造成的損失需要賠償,賠償事宜應與雇員的辭職壹並解決。
2.辭退、辭職: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因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給予辭退處分的,用人單位應當先告知工會,工會同意辭退處分的,由人事部門對員工進行獎懲。
告》,在本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自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將制作《員工獎懲通知書》並送達員工本人,員工憑此通知書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這裏要特別註意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員工沒有任何離職申請就離職的情況。同樣,因嚴重違紀違規應被辭退的員工不辭而別,或員工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辭職。
如果這些員工自行不辭而別,並且這些員工在壹定的合理時間內不辭而別,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辭退條件,則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通知工會,並經工會同意後。
,發布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形式辦理工作交接。
程序。經催告後逾期不來處理的,視為放棄權利。因此,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辭職:
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在解除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送達勞動者本人。雇員應依據勞動合同,
解除合同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由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交接手續。
移交程序:
辭職申請經批準後(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生效後),辭職員工應填寫交接清單,根據交接清單內容辦理交接手續,經人事部門審核後,出具離職證明。
帳冊、文件(包括公司規章、技術資料圖紙、管理資料、業務資料和文件等書面和電子文件。),原始工卡,工作服,原始工具,材料,文具,員工等。
手冊等。,都屬於應該移交的內容,由員工交給公司或相關部門指定的接替員工簽字。如果發現貨物損壞或丟失,應折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