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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和保證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押金和保證金的法律規定如下:

1,定金合同從合同,定金按照約定支付,不構成主合同違約,但定金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定金約定支付而未交付的,構成主合同違約;

2.交付和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損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定金只能作為損害賠償;

3.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定金的數額;

4.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而定金只是壹種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確定保證金的標準如下:

1,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合同也可以;

2.定金在主合同有效成立後生效;

3.定金金額不超過總房款的20%;

4.定金違約金自實際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未按約定正式訂立合同或者合同條件未履行的。

押金退還的三種情況如下:

1.簽訂的定金合同無效的,收取定金的壹方應當返還定金;

2.合同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合同的,收取定金的壹方應當退還定金;

3.收取定金的壹方違約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綜上,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定金不僅是履約的保證,也是壹種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587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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