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變更法定監護人《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之壹作為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二,更換法定監護人的程序是什麽?監護的建立意味著監護人的指定。對此,有四種方式:(1)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該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為下列人員: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二)指定監護,是指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或者組織指定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2.近親屬之間對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和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從他們中間指定壹名監護人。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出維持或者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判決撤銷原指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指定監護人。(3)委托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不能行使監護職責,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被委托為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委托監護的,除另有約定外,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教育機構或者醫療機構監管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相關機構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4)遺囑監護是指監護人的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的成立應滿足三個條件:1,指定人同意擔任監護人;2.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無異議;3.任命不違反法律,對被監護人沒有損害。近年來,由於監護人保護不到位,經常發生未成年人受傷害的情況,國家也非常重視未成年人的保護,同時也建立和完善了相應的法律。如果原監護人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我們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撤銷或者更換監護人,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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